勸不聽, 那就來硬的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各種污染物、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。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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